2014年8月,贾宁(化名)在老家河南向某旅行社交纳了160元旅游费用后,乘坐该旅行社的大巴车,来到日照,参加海边渔家乐经济二日游,并在当晚住宿于该旅行社安排的海边个体旅馆潮湿的储藏室改造成的房间。次日6时,贾宁突然感觉腹痛并伴随身体浮肿,怀疑是肾病复发了,于是拨打了120,被 送往岚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327元。
后经医院证明,贾宁系肾病综合征未痊愈情况下接触过于潮湿的环境引发疾病。贾宁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以贾宁系自身疾病为由拒绝赔偿。贾宁将旅行社起诉到岚山区人民法院。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未按法律规定要求旅游者提供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贾宁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亦当然地负有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应向旅行社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自身疾病应有合理认知,对于如何避免疾病复发应当保持理性判断。”法官介绍。
贾宁自身肾病综合征未痊愈是引发疾病的主要因素,旅行社提供的潮湿环境为诱发因素,因此,岚山区法院判决某旅行社担责三成,赔偿贾宁经济损失1639元。
那么,什么情况下旅行社可免责?据法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季秀臻 吴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