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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法房产遭无端查封 武汉中院裁决前后矛盾

2012-03-13 本站作者 【 字体:

     核心提示:2010年11月,得知湖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武汉中院所作出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错误的消息后,武汉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公司)以为,已历6年之久的无妄官司即将到头。

    没想到,2011年11月,武汉中院又将湖北省高院的函退回。至此,信泰公司对公正司法的信心再一次跌入谷底。

    2004年,信泰公司通过一场公开的拍卖活动购得武汉市汉口新华路的黄金地块,没想到拿到手的却是一块烫手山芋。自此被莫名拖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之中无法自拔。其合法取得的财产遭受违法查封及处置,8个年头后,至今仍没有得到有效纠正,致使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其中始作俑者,原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则已于2007年锒铛入狱,其身后的留下的司法腐败却无人买单。

    《新湘报》首席记者丑西 武汉摄影报道

    依法购得黄金地段

    2004年4月,在一场公开拍卖活动中,武汉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公司)以1340万元的价格购得武汉市汉口新华路287号2号楼房地产及14、15号土地。湖北省公证处对此次拍卖活动进行了公证。

    这块地位于武汉市最繁华的金融街上,堪称寸土寸金。但随后的遭遇却足以让信泰公司后悔莫及。

    原来,这块地之前为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塑集团”)所有,1994年,转让给武汉中英实业公司合作开发。1998年,经过结算,中英实业公司尚欠武塑集团352万元的土地房产转让款。在多次催缴未果的情况下,2000年4月18日,武塑集团对中英实业公司提起诉讼,后追加中英集团公司为被告。

    经过武汉中院一审、湖北省高院二审,判决中英实业公司及负有连带责任的中英集团公司,支付武塑集团土地房屋转让费352万元及利息,退还建房预付款95975元。

    2001年11月9日,武汉中院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中英实业公司及中英集团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在其未按期执行后,同年12月24日,武汉中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将武塑集团转让给中英公司的部分土地房产(江汉区新华路287号的2号楼所占土地及其他两块地),评估折价484.48万元,抵偿给武塑集团。

    次年,武汉中院又连续向江汉区国土资源局及江汉区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折价的标的土地和房产过户至武塑集团名下。

    随后,江汉区国土局和房管局先后注销了中英公司的产权证明。

    2004年4月6日,武塑集团委托湖北华信拍卖公司公开对江汉区新华路的房产进行拍卖,为信泰公司竞买成功。

    2004年5月28日江汉区房产局给信泰公司核发了新华路287号2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

    此时,中英集团以行政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信泰置业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先后被武汉市人民政府、江汉区人民法院及武汉中院裁定驳回。

    武汉市中院裁决前后矛盾

    就在信泰公司以为此案将尘埃落定之际。2004年6月29日,武汉中院却突然对新华路287号2号楼及14、15号楼土地予以查封。

    同年7月21日,武汉中院以院长周文轩的名义再发民事裁定书,指明“因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诉复查”,依照规定对当初折价抵债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撤销了该院于2001年12月24日、2002年4月15日签发的第543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

    令信泰公司费解的是,这份裁定书居然以“院长周文轩”签发,而非是审判长或执行员。“行政职务怎么能出现在一份民事裁定上?”法律人士对此予以质疑。

    “对已经执行的标的物进行回转,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首先对民事裁定所依据的自判决进行再审,怎么能以院长的名义直接撤销原裁定?”信泰公司副总蒲以文当过法官多年,他认为这种低级错误实在不应该,除非是有意为之。

    “以物抵债是法院的裁定。现在房和地都通过拍卖程序卖给了信泰公司,法院怎么可以查封产权已经转让的房产?”武塑集团高层也心生疑窦。

    2004年8月31日,中英集团向武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江汉区房管局将2号楼房产过户至武汉信泰的行为违法。复议中,武塑集团和武汉信泰均作为第三人出现。复议结果是:维持江汉区房管局的过户行为。

    2004年12月10日、2005年2月22日,中英集团又先后两次向江汉区法院、武汉中院申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审理的结果,都是驳回中英集团的起诉。

    蹊跷的是,事实上,武汉中院不仅没有解除查封决定,反而于2006年6月12日向江汉区房管局发出协助通知,将已经过户至武汉信泰的2号楼房产恢复至中英集团名下。

    2007年3月31日,武汉市房管局根据武汉中院的来函,登报声明注销了武汉信泰对2号楼房产的产权证明。

    八年诉讼后回到原点

    2004年8月16日始,武汉信泰连续三次向武汉中院递交执行异议书。一直没有获得任何答复。

    2007年11月21日,武汉信泰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江汉区房管局撤销其拥有的2号楼房产权证的行为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汉区法院的裁定认为,房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驳回了武汉信泰的起诉。

    “从程序上,我们只是在履行协助义务。”江汉区房管局法规科负责人回应称。

    之后,武汉中院以相同理由作出二审判决。

    而就在武汉信泰提起诉讼期间,武塑集团与中英集团的纠纷又重新回到了8年前的起点。原来,武汉中院在下达裁定书查封这块地的同时,却保留了“继续执行2001年省高院作出的责令中英集团支付欠款的决定”。

    “中英集团的欠款不是已经以物折价还清了吗?”武塑集团对此提出疑问。

    直至2008年7月10日武汉中院才下达《通知书》。理由是最高检抗诉在审期内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同年8月14日湖北省高院下达鄂民再终字第00039号判决书驳回了最高检的抗诉。再次维持了13号终审判决书。

    此时中英集团对13号终审判决书的所有法律程序已走完。原湖北省高院13号判决书既未撤销也未改判。

    可是武汉中院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于2008年12月9日又一次下达(2008)武执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543—4号裁定书,再次撤销了543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案外人财产裁定执行回转给中英集团公司。

    同月11日,武汉中院以(2008)武执裁字1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判决过了8年,绕来绕去又回到了起点。”蒲以文告诉新湘报记者,本来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就因为法院没有依据的裁定,导致几个公司陷入了无休止的官司“怪圈”,甚至损害了案外人(信泰公司)的权益。

    盼不到的柳暗花明

    对上述两个裁定,武塑集团和武汉信泰公司均不服,各自依法提出了法律诉讼。

    2010年11月,武塑集团的申诉经湖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武汉中院2004年6月29日之后对汉口新华路287号2号楼14、15号楼土地所作出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错误的。并发函到武汉中院,要求在一个月内撤销,武汉中院收到该函后,却一直不予回复,直到2011年11月,又将湖北省高院的函退回到湖北省高院。

    信泰公司认为,武汉中院对案外人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财产过户给他人,明显违反法律程序。

    蒲以文向新湘报称,我们原以为一个客观事实十分清楚,法律条款非常清晰的违法问题在相关执政机关和法律部门的督办下能够很快得到公平的处理。但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武汉中院某些人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着司法机器的权利,把法律、法规束之高阁,为他人谋取利益,随意透支法院的信用。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随意更撤,前后互相矛盾,对更撤法律文书给案外人造成的极大伤害,历时达八年不予解决。这期间有全国人大、湖北省委、省人大、省政法委、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及信访机关催告督办,并有媒体报道、曝光,但时至今日,仍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他认为,武汉中院这种做法不仅引发民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危机,同时反复折腾当事人的过程中大量的司法资源也随之被浪费。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条的规定,执行回转是指审判程序中的法律文书被改判或撤销。并不是指执行程序中的裁定撤销,而且还要有审判程序中的新的法律文书,才能制作执行回转的裁定。

    执行程序中的裁定被撤销,只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程序。亦即,武汉中院撤销543号裁定书,中英集团只能走国家赔偿程序。武汉中院以执代审、裁定执行回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腐败后遗症谁来买单

    2007年9月14日,湖北汉江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周文轩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周文轩的落马让许多人感到意外。

    2002年武汉中院就因爆发“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在这次集体腐败案中,武汉中院形象严重受损,13名法官相继被捕,涉案金额达400万元。

    2003年3月,时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周文轩临危受命接任中院院长职务,在当时一时赢得了“救火队长”的名望。

    周文轩上任后一度高调反腐,在媒体曾引起轰动的事件就是他的“河东狮吼”、“自揭家丑”,及“刮骨疗毒”。

    事实上,在他高调反腐的背后,是收受巨额贿赂和严重违纪的残酷现实。

    2007年9月,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周文轩共收受贿赂12笔,最多一笔受贿额为46.24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6月间,周文轩利用其担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秘书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单位、个人贿赂人民币93.69万元、美金3000元、新加坡币3000元、港币9000元,并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
熟悉周文轩的人说,周文轩有两大特点:爱批条子和几乎不懂法律。

    纵观整个官司的前后,543-4号裁定书使这个案件出现突变,而就543-4号裁定书以院长名义下发的问题,有武汉市法律界人士称:这一做法违背法律相关规定。

    入狱后,周文轩于2011年9月在忏悔书中写道,自己违纪违法的第一条即为“滥用职权”:“在人大任职及法院工作期间,我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少数社会朋友谋取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只听一方反映、先入为主,给分管院长或办案法官打招呼,示意他们按自己的观点办事;或者单独会见当事人或律师,利用主持审委会的特殊身份,左右其他成员的意见,等等,滥用司法权,自觉不自觉地沦为金钱的俘虏。”……

    贪官枉法者终于锒铛入狱,但是,现实中又有谁为腐败后遗症买单?无端被拖入漫漫官司的公司其损失又由谁来负责?

    此外,有法律界专家学者指出,此案落到这个地步,也反映了当前我国“两审制度”的一个弊端。国外实行的是三审制度,三审之后,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挑战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但在中国,虽然说是两审制度,但实际上,一个案件经常会出现三审甚至多审才能结案的情况。该名专家指出,出现这种案件反复审理而不能结案的现象,原因是长期以来司法的专业化、法院的内部化无法改变,缺乏一种透明、公开的制度,加上监督制度上的缺陷,导致武汉信泰这种无辜被卷入官司的情况。

武汉信泰置业有限公司拍得新华路287号2号楼后,随即武汉市房产局为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2004年武汉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武汉中英集团位于新华路的土地和附着物折价抵偿给其债主武汉塑料集团。

2002年下发的武汉市政府土地权属处理通知单,明确表明收回武汉中英集团新华路287号2号楼等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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