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峰和赵晶夫妻二人2014年11月跟随某旅游社前往海南旅行。旅行途中,两人在一旅游购物点购买了珠宝首饰,后经鉴定首饰为假货。梁峰认为其购买到假货是因为导游误导所致,与旅行社协商赔偿未果。今年2月3日,梁峰夫妻二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4000元。
2月26日,米东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梁峰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中说明,如导游误导购物构成违约则支付游客每人2000元违约金。“在旅游过程中,正是因为导游对我进行了误导宣传,才造成我最后购买到假货。”梁峰认为,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不履行承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旅行社赔偿违约金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此,旅行社则辩称,该公司完全按照旅游行程单向原告提供服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公司向原告提供的行程单上载明全程不增加任何购物点,违约赔付每人2000元,但是也明确写明,部分景区、酒店内设有购物场所,属于自行商业行为。原告购物的景区属于集旅游、餐饮、购物为一体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原告在该景区内的购物点自行购物,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原告要求退货,公司积极协助原告办理了退货,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梁峰和赵晶夫妻二人在参加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自行购物买到假货,并非是旅行社违约造成,据此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自由购物买到假货旅行社无责
法院审理认为,梁峰、赵晶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增加购物点的违约行为。按照双方旅游行程单约定,旅行社向原告方提供的旅游服务中包括某文化旅游区。导游将原告方带至该文化旅游区内的购物点后,原告方自行选购商品,并不属于旅行社在旅游计划外另行增加购物点的情形。
原告方在购物过程是自主自愿购物不存在遭到导游强迫的情形,且在原告要求退货时,旅行社积极协助原告与商家联系办理退货退款,因此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增加购物点的违约行为,原告以导游误导购物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法官庭后表示,游客在旅途中尤其是景区附近选购商品应提高警惕,避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遇到权利受损情形,应尽快寻求导游或工商部门的协助。(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唐绮)